2020年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引起社會熱議和廣泛關注。有許多人擔心這項改變是否會削弱外遇行為的約束力。然而,實際上通姦罪的廢除僅涉及刑法層面,並不影響民法對於外遇行為的處理手段,我國的法律體系仍然可以透過民事賠償制裁涉及外遇的當事人。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外遇行為不再受到制裁,而是將其由刑事罰則轉變為民事責任。儘管通姦不再觸犯刑法,但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負面影響仍可能導致法律上的民事訴訟。
通姦罪為何被廢除?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於2020年被廢除。大法官於2020年5月提出五點違憲理由,分別為:
1. 國際觀念已改
在國際法制上,印度和韓國等其他國家皆已宣告通姦罪違憲。為了跟進國際局勢,本國法治應允跟進。
2. 保障性自主權
通姦所規範部分-「禁止通姦」違反憲法第22條性自主權;制裁內容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3. 非重要法益
通姦罪本意是希望能規範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的和諧。但經由社會變遷和法治演變,逐漸認為不該再用通姦罪限制婚姻不忠行為。通姦罪難以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
4. 不符合比例原則 (為主要理由)
以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來說,通姦罪無助於維繫家庭和諧。若要達成此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手段達成。而通姦罪成立必須要取得非常明確的通姦證據,例如:性器官交合的影片等,這也是為何許多人會委託徵信社進行抓姦的原因。
然而,如今的通姦罪不再符合憲法的狹義比例原則,即為「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讓人民遭受過大的損失」。這意味著通姦罪成立所需的條件和標準過於苛刻,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的影響,而且無法有效地維護家庭和諧。因此,在考量家庭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時,需要重新思考通姦罪是否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和價值觀。
5. 性別不平等
通姦罪結合刑法第245第2項規定,受害者可寬恕配偶,僅對第三者提告。於通姦罪實例判決中,受害丈夫原諒配偶的比例遠低於受害妻子原諒配偶,意即通姦有罪女性被告比例高於男性被告,此等情況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通姦除罪後,雖然不再有「刑法」的規範,但民事罰則依然存在。日後對於婚姻外遇等糾紛,將完全歸於民事官司解決。
民法-侵害配偶權
其實,台灣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侵害配偶權法條,因此法官會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判定起訴者是否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84條: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侵害配偶權定義:
夫妻間的某一方對婚姻不忠,使婚姻關係被第三方介入造成破壞、損害,侵害元配本該享有的配偶權。其侵害可包括金錢、身分、名譽等方面。
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要件,須是「故意」或「過失」,「存在權利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須具備因果關係」。
相較於刑法的通姦罪,民法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要求較為寬鬆,只需證明伴侶與第三者有「不正常的交友關係」即可。在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價碼並未有固定標準,可能從新台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甚至也有總金額高達百萬元以上。
然而,法官在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時,會根據外遇證據的充足性,例如:共同進出旅館、親暱舉動的照片、通訊軟體的曖昧稱呼、與第三者的錄音檔、可疑的消費紀錄、當場抓姦在床的證據等。取得的證據越完整,受害者越能獲得應有的賠償金額,而這正是民眾委託專業專信社進行外遇蒐證的原因。
立達徵信社表示,當刑法的規範消失,提告侵害配偶權的門檻降低,任何踰矩的行為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因此,若民眾想爭取自己的權益,立達徵信社能為他們提供強而有力的蒐證效率,及後續相關的法律諮詢,讓受害者能為自己的權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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