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遇到一位與我們心靈契合的伴侶,走入婚姻的殿堂,彼此相互承諾並相愛,這無疑是一個值得分享的喜悅時刻。然而,現實往往不盡如人意。愛情的旅途並非總是一帆風順,我們可能會面臨種種困難,使得這段婚姻變得難以前行。在這種時刻,離婚便成為一個讓彼此解脫並重獲自由的選擇。然而,並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將離婚的消息告知親友,有些人可能希望低調地進行離婚,以不打擾親朋好友為主。但無論如何,結婚需要證人,離婚自然也需要證人。能成為結婚證人是好事,但若是被委託擔任離婚證人,這個場面可能就沒有那麼舒適了。
兩願離婚之離婚證人
結婚需要兩名證人,離婚自然也要兩名證人。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方式有許多種,而離婚證人是為了證明夫妻兩願離婚的心意,他們必須確認「夫妻雙方是真心想要離婚(真實的離婚心意)」以及「夫妻真的想要結束婚姻關係(真實的離婚意願)」。
既有證明義務,證人也必須符合資格限制。在實務上,離婚證明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1. 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須年滿18歲,具有健全智識之人。
2. 必須親自在場,親耳或親眼目睹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之意願:他們必須要「親自看見或聽見」夫妻雙方想要離婚的意願。這是身為離婚證人最重要的義務。
法律並未規定離婚證人必須是親友,關鍵在於他們必須親自確認離婚當事人的真心意願,否則即使是親友身分,若未目睹或親自聽聞離婚當事人的意願,其離婚證人的身份對於離婚程序亦並不具備效力。
離婚無效案例
在離婚程序中,離婚證人的選擇確實不限於熟識之人,任何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擔任。但最重要的是,離婚證人必須親自目睹或聽到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若未確實達成這一點,很可能導致兩願離婚無效化。
過去曾經發生過一些案例,因為離婚證人未親耳聽到離婚意願,導致離婚夫妻其中一方提出無效的離婚訴訟。他們主張「離婚證人並未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可能只是透過第三方聽聞離婚意願,而未真正親自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夫妻已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但離婚依然無效,他們仍然維持著夫妻的身份。
因此,儘管法律只要求離婚證人須年滿18歲,但離婚當事人在選擇離婚證人時,也必須謹慎行事,確保離婚證人能夠真正履行「證明」的義務,親自目睹或聽到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如此才能確保離婚程序的有效性,讓離婚當事人獲得真正解脫並重獲自由。因此,即使選擇離婚證人的資格寬鬆,離婚當事人依然要慎選離婚證人,這個重要決定可能會影響到你能否展開新生活的一個關鍵。
離婚證人該找誰?
選擇離婚證人的資格雖然相對寬鬆,但也不能過於隨意,因為一旦選擇了無法出面作證的離婚證人,不論你辛苦籌劃的離婚流程或是制定的離婚協議,都可能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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