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雄一名黃小姐向《蘋果》投訴,收到遞送法院前通知,催繳積欠八年前威寶電信的舊帳單共3922元,向業者反應才知此為被台灣之星併購的威寶電信舊帳,但黃小姐否認有這筆欠款且未收到通知而向媒體申訴。由於的確有不少人積欠電信公司手機費或違約金,除欠費民眾會接獲電信業者來電催繳外,除中華電信以外的電信業者都有委外催收或是債權賣斷的機制。當電信公司將債權賣給委外催收的「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時,因這些催收公司不是吃素的,除會以電話催收或寄出催收存證信函外,也經常威脅欠費民眾將查封其不動產或薪水..等等法律行動讓人心生恐懼。
遇到電信欠費被催收該如何處理? 被催繳民眾如何自保呢? 電信欠費催收有效追討時效多久呢?說明如下:
1.電信業者欠費催收流程及委外催收措施:
申辦月租型電信門號可先享受(補貼)後付費,所以總有民眾因故無法繳納電話費,而產生拖欠電信業者電話費與違約金的狀況。一般而言, 若過了繳款期限10天左右,電信業者會將門號停話(限撥但可接聽),經限期催繳仍逾期未繳,三個月後業者將會門號拆機停話銷號。業者保留該號碼期限規定不一, 若用戶未於期限內復話,就無法重新使用原電話號碼。欠費拆機用戶,除須積欠電話費及違約金外,仍須付停話期間最多三個月的月租費。
當用戶產生欠費時,電信業者就會啟動催收作業。電信業者催收欠費方式除會先透過語音及簡訊通話及祭出停話外,也會寄出書面通知。電信業者催收作業一般可分為「內催」、「外催」, 目前電信業者中,只有中華電信未委外催收,其餘業者則都有委外催收方式。根據某一家民營大哥大業者透露,該公司作業流程分為「內催」、「外催」,當用戶欠繳電話費超過付款截止日半年內採「內催」,催款程序至少發二次簡訊、二次語音、二次書面通知用戶;超過半年、欠款超過1000元以上仍未收到欠款則轉交「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進行「外催」,一般「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催收採書面、電話並行方式。
再者,由於目前電信業者對於承辦門號的通訊行也有USB管理辦法,針對欠費比重過高的店家也會祭出罰則,部分店家因不甘損失也會加入催收欠費行列,逼欠費民眾出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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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業者的欠費債權除「委外催收」外,也會採取「債權讓予、直接買斷」方式。「委外催收」只是電信業者將催收事務委外由專業服務行業代理來處理呆帳之解決方案;「債權讓予、直接買斷」方式則是針對超過一定期間以上(如兩年)的欠款債權以呆帳的一至四成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取得債權後,就跟委託的電信公司無任何關連,收到帳款後即由「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自付盈虧。由於受限於法令之限制,國內並沒有合法的「討債公司」,專業的催收公司只能以「信用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及「財信公司」等名義設立。因催收對於「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是一項無本或是本小利高的生意,所以委外的催收公司會比電信業者更賣力討債。這些「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為順利取回債權獲利,催收人員往往會無所不用其極,通常會採取威脅欠費民眾將查封不動產或薪水..等等法律行動,因此亦容易造成欠費民眾心生恐懼且不勝其擾。以投訴《蘋果》的高雄黃小姐案例就是典型「債權讓予、直接買斷」由「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進行催收的方式。
中華電信則是目前唯一並未「委外催收」的電信業者,催收帳款都由全台各營運處的人力執行。因中華電信的服務橫跨行動電話、固網(市話)、MOD與有線寬頻上網..等業務,若欠費將會被中華斷絕所有服務,加上中華電信的電信資費大都需要預繳電信費民眾欠費金額較低,所以中華電信產生的電信帳單呆債相當低,無須「委外催收」。
電信業者可不可以將欠費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呢?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根據民法第294~306條的規定,債權之讓與並不須經債務人,所以電信業者將超過一定期限以上的呆債採取打折方式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是符合民法規定,這樣作法在金融業處理呆帳也相當常見。
不過,台灣國內工商登記沒有「替他人催討帳款」這個項目,任何「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只有受他人委託「代收帳款」。「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對債務人「代收帳款」,必須符合法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動輒以「查封資產」或「強制扣薪」來威脅欠費民眾,因小額的電話費根本用不著查封,通常只是嚇唬民眾乖乖繳清欠費的動作。因為要法院去查封資產必須付強制執行規費及到現場執行的費用且強制扣薪需要有法院判決,一般的催收公司在經濟效益的考量下,不會真的到府查封資產或是進行強制扣薪訴訟。
一般債權公司針對門號欠繳最常用的催繳方式是透過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費用$1000),若收到支付命令, 一定要在20天(不用附任何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這樣支付命令就會失效, 這樣對方就無法強制扣押你的財產。換言之, 被催繳欠費時一定要注意是否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若有收到千萬不要不理它,一定要申請異議,以免被查封財產。為避免支付命令被詐騙集團濫用,2015年6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而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讓被害人還有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救濟機會。是故,若收到寄來的支付命令,因故未在期限內申請異議,若主張無債務可提出確認訴訟,並透過一定程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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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有不當恐嚇行為,恐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刑法第七章之妨害秩序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被威脅的民眾可以蒐證並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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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電信業者或「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催繳不明電信欠費,智元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彥文表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自保:
A.要求業者出示欠費明細等憑證。
B.確認是否已逾債權法律追溯期限。
C.遇逾期追討,可尋求第三單位(如NCC或消保官)協調。
D.若對方執意催討,應該自備錄音工具,若有恐嚇情事發生,才能夠舉證,可向法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2.電信業者欠費的催收期限:
根據民法規定,債權請求權有消滅期間。根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27款規定,電信業者對按月支付的電話費(門號月租費)的民事給付請求權為5年,逾期不行使即失效。不過,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四號,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 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詳見”這裡“)。所以電信費超過兩年,就可以拒絕償還,不過該債權超過兩年是以承認當天起算兩年。當債權公司打電話來時你告知他我有欠你錢但現在沒錢還或是要求分期付款還都叫做承認債權。是故,若「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來催討時要明確表示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時效已過已拒絕償還,若當時承認債權則時效由承認當天再算兩年。
因NCC與消保官通常是認定電信費債權請求權期限為五年,高雄黃小姐對威寶電信的欠費已逾八年,可直接向「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表明民法債權適用時效已過拒絕償還。若債權已逾兩年且未承認債權則可以主張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時效已過拒絕償還。
不過,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雖然欠費民眾可以以債權逾期拒絕償還,但電信業者可以以用戶信用不佳為由將欠費用戶列入拒絕往來的黑名單,導致該用戶終身無法再申辦該電信業者的門號。
名下若有多個門號,當一個門號欠費, 同一家業者其他門號會被停話嗎? 各業者規定如下:
a.遠傳電信:只要有欠費,即使名下其他門號仍在正常使用、繳費,也會被連帶停話
b.中華電信:門號若在同一轄區營業處申辦,才會遭連帶停話
c.台灣大哥大:正常繳費的門號不會因名下門號欠費而被連帶停話
d.亞太電信:欠費與正常繳費的門號若申請合併帳單,才會連帶停話
總之,「信用」攸關個人的信譽,請謹守量入為出,欠錢可以與業者協商,儘量要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