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國人最愛去的國家,而東京與大阪更是台灣自由行旅客最愛去的城市,不過如果您跟阿達一樣,一出門就是一家子好幾個人的話,在日本其實並不容易定到四人房或以上的房型,在日本大都是兩人的小房間為主,大房間尤其四個人以上通常房價很貴或很難定。之前阿達分享過東京的 1/3 日租套房與大阪的幸福樂活短期出租公寓都是專門為一整個家庭出遊的需求而產生的,讓您去日本自由行不必家人拆成好幾間房間。前陣子阿達又帶家人到大阪自由行,再度選擇了「幸福樂活短期出租公寓」,不過這次選的是沒入住過家庭型「豪華歐風房」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入住體驗。
幸福樂活短期出租公寓之前為大家介紹過,位於新大阪站,拖行李走路的話要15分鐘(空手走約10分鐘)。周邊的生活機能不錯,有可退稅的超商與大賣場,缺點是離車站不算進(但附近的東橫INN走路也要七分鐘左右),要訂房的話可以去他的官方網站預定:
只要訂房後,服務人員就會到新大阪站等帶您到出租公寓。這次要入住的豪華歐風房就在這棟新大阪大廈公寓中:
大樓內有三座電梯,不必拖著行李上下樓:
一樓還有販賣機與投幣式洗衣機、烘衣機,生活機能還不錯,馬路對面還有24小時營業的超商:
之前我入住的是「和式家庭房」,這次選擇豪華歐風房,這也是幸福樂活最大的房型,整整是一般日本家庭的兩倍大空間(其實就是兩間打通),裡面擺設也很有『家』的氣氛:
客廳提供電視、茶具、空調等設施:
一旁就是兩張雙人床,歐風豪華房最多可入住六個人(客廳的沙發可拉出一張雙人床):
豪華歐風房也是幸福樂活的所有房型裡面唯一廁所與衛浴分離的房型:
浴室可調整熱水溫度也有浴缸:
與浴室分開的獨立廁所,還有免治馬桶設施:
門口旁邊的小玄關配置了簡單的廚房、冰箱與微波爐等用具,您願意的話晚上可以去附近超商買東西回來料理(當然事後要自己清潔):
門口貼了詳細的入住規定還有 Wi-Fi 無線上網的密碼等資訊:
附帶一提,幸福樂活所在的新大阪大廈公寓雖然到車站要走一陣子,但生活機能不錯,附近就有可退稅的大型賣場,舉凡電子產品、衣服、日用品、藥妝這邊都有賣,懶得往外找的人可以到這邊血拼:
對面還有大型超商,晚上七八點後到這邊逛會有大驚喜:
裡面生鮮商品一堆呀,很多台灣有賣的土產這邊都有(只是台灣同價格用台幣賣),這邊相對便宜,只是生鮮品不能帶回台灣就是了:
這邊很多飲料、食品都是外面的半價!像可樂市面販賣機通常賣160日圓,這邊才83日圓而且不是即期品:
16茶賣151日幣,但他的容量是特大罐呀,在日本天天喝飲料喝到撐:
台灣也有賣的冰淇淋只賣84日幣:
很多做好的現成食品,晚上去也都是直接對半賣:
買滿滿一車只要2297日圓含稅,便宜呀:
我們在大阪的那幾天差不多每天晚上都是這樣吃吃喝喝到飽(有點懷念說):
最後記得要離開時垃圾要自己帶下來丟,大阪分類很簡單,只有一般垃圾與瓶罐類兩種,最後一天要離開前記得帶垃圾下去丟就可以了:
一般垃圾:
瓶罐類,包含了有鐵罐、玻璃罐、鋁罐、保特瓶都屬於這類型:
這次的入住體驗當然還是很不錯,老婆與小孩很滿意呀,好像自己在日本的第二個家。如果您跟阿達一樣是一家人出遊的話,房價固定的幸福樂活推薦給大家參考,您可以提早就先定好房間以免向隅。
幸福樂活短期出租公寓粉絲頁請點我(有任何問題可以到粉絲頁發問都會有專人回答)
家族東京自由行可以看這一家:1/3rd Residence日租公寓 東京自由行與家族旅遊最平價優質的住宿選擇
備註:幸福樂活訂房規則
壹、訂房開放時間
一、每月1日起開放三個月內訂房,舉例:8/1起可以訂至10/31為止入住之房間。
二、若遇跨月訂房以起訂日為準,但超過11日以上之訂單本公司保留同意權,舉例:8/1當日可訂10/31~11/4之房間,但是10/31~11/20之訂單則需經過公司進一步確認後才予以接單。
貳、訂房手續
一、訂房開放日期內,均可在官方網站或以電子郵件、Facebook、Line官方帳號、電話…等方式確認是否有房可供租用,若有合適房型,我方會提出報價。
二、收到報價則表示訂房成功,惟報價有效期限為三個工作日,請於期限內將全額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若逾期未完成付款手續,此次訂房將予以取消,由候補訂房者遞補。
三、若在第一時間無法訂到屬意房型者,可加入候補名單,我們會在七個工作天內予以確認是否候補成功。
叄、取消及退款機制
一、訂房完成後,於45天前可予以取消或改期使用,住房日45天內除遇到不可抗力導致飛機停飛時可全額退費或改期住宿外,若取消訂房將產生手續費。
二、所謂不可抗力,係指遇到颱風、地震、火山爆發、恐怖攻擊、戰爭…等導致機場關閉等天災人禍,因此無法住宿的天數可延期使用(請於6個月內使用完畢),或予以全額退費(註一)。
三、若因個人因素(非不可抗力)於完成訂房手續後取消,公司將依時間及比例酌量扣款(註二)。
註一: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本公司)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客人)。 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註二: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修正。 甲方於住房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先繳交全額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1.於住宿日第31天至45天前退房者,應扣取總價之10%作為手續費。
2.於住宿日第8天至30天前退房,應扣取總價之30%作為手續費。
3.住宿日第4天至7天前退房,應扣取總價之50%作為手續費。
4.住宿日前1天至3天前退房,應扣取總價70%作為手續費。
5.住宿當天未出現或通知退房,應扣取總價100%為手續費。
肆、補充說明
一、以上規則若有未盡完全者,本公司保留日後補充及修正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