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徐巧芯 9月5日晚間透過臉書公布一份陳時中競選辦公室通訊錄,揭露競辦社群網路部的「頭牌」就是「焦糖哥哥」陳x行,不少政治立場相同的民眾或是媒體轉載該通訊錄名單。對此,陳時中競辦晚間發佈聲明痛批侵害隱私,嚴正要求徐巧芯立即撤下臉書照片並對受到侵害的人員道歉。徐巧芯質疑,辦公室分機算啥個資?又不是手機!
公眾人物在公眾媒體公布他人的分機號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嗎? 若違反,最重罰多少呢? 以下作一說明:
圖片來源: ETToday
1.洩漏分機號碼算個資法保護範圍?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自然人工作上的職稱、辦公室電話、分機、公務電子郵件等 等,依照個資法第二條對於個人資料之定義, 以及主管機關向來之解釋,皆認定係屬於個人資料之「聯絡方式」,應受個資法保護。
就徐巧芯議員在其臉書所公布的資訊,上面有陳時中競選辦公室所有自然人的完整姓名、電話號碼及分機號碼,屬於個資法保護範圍,確定違反個資法,並非徐議員所質疑的:「辦公室分機算啥個資?又不是手機!」
2.未經同意公布他人個資,最重罰多少呢?
根據個資法第四條,在民事責任上,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徐議員公布的通訊錄個資有四十幾位工作人員,若都去提告,在毋須任何舉證損害下,徐議員將面臨至少2萬~80萬的罰款。若被點名的焦糖哥哥或其他競辦工作人員因此受到名譽被侵害或財產損害(如因此去職..),都可以透過提告及舉證向徐議員求償。
另外,在刑事責任上,依照個資法第41條的規定,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即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台灣大選將至,許多政治人物為特定政治意圖深陷違法情形而不自知。奉勸【吃瓜群眾】千萬別亂轉傳附有個資的資訊,以免遭受牽連,變成他人的提款機、零用錢來源!